吳國昌促政府表明拒將閒置批地突轉確定批給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一誠主席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六年月二十二日

書面質詢
今年二月十五日特區政府土地工務運輸局就公眾傳媒關注的位於新口岸區的133地段及134地段作出說明,指兩幅地均為確定性批給土地。 有澳門居民向立法會議員反映,由於公眾傳媒是在關心特區政府處理當下已遠超批地利用期及陸續臨近(或超出)原定批租期的閒置土地問題的背景下關注該兩幅土地的情況,而政府只集中提供兩幅土地的相關批給時間,而完全沒有說明兩幅明置地被轉確定性批給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沒有交代特區政府對處理相關問題的取態,令市民擔心特區政府迴避問題。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1、 特區政府主動提供資料說明新口岸區的133地段及134地段分別在1990年及1998年轉為確定性批給,之過幾天又另發稿聲稱兩地批租期分別至二零二零及二零一八年屆滿,但沒有交代已轉確定性批給的問題。現在特區政府可否說明兩地究竟有否轉確定性批給?若轉確定性批給其合法性何在?若沒有轉確定性批給,是否應依法作為不依期發展的閒置地收回處理?
2、 為回應公眾對於特區政府處理當下已遠超批地利用期及陸續臨近(或超出)原定批租期的閒置土地問題的關注,特區政府可否據實表明,特區政府至今從來沒有強行把沒有依批給合約發展的閒置地轉為確定性批給,而將來亦絕不會這樣做?
3、 為實現陽光政府資訊透明,特區政府可否根據現已掌握的資料說明過去還有哪些地段同樣由長期閒置地轉為確定性批給,並根據文件資料說明原因?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