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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昌促公平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確立定義土地供應購買轉售限制及法律配套
換地還地債都必需遵從澳人澳地條件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面質詢
二零一二年本人開始向政府倡議「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作為透過土地房屋加強本土向心力的委身機制(commitment device),既提供足夠的公屋供應量,又讓年青一代有信心在填海新城住宅即使流入私樓市場仍有公平機會購置安居,藉此捍衛本土人口傳承。
鑑於過去賤價批地層出不窮,本人曾當面提請特首回應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並公開促請特首在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之前,切莫縱容偷步批地換地。行政長官曾經在施政答問中正面回應了「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訴求,並且在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中表明在新城填海招標造地之際,將就澳人澳地的定義問題、土地供應、購買和轉售限制、法律配套等方面進行深入探討,其後多次在立法會公開表明,在一再表明未有在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之前絕無偷步批地換地。
過去延誤多年的新城填海,現在正加緊進行。填海新城城市規劃正在研製,作為房屋發展長效機制的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有必要及早落實。澳門人的土地房屋長效機制不容在臨門一腳被權貴偷步批地換地分肥所破壞。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本人歷次質詢所指「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基本內涵是:填海新城住宅全面納入澳人澳地政策,既提供足夠土地興建經濟房屋、社會房屋,又優先把餘下住宅地按實際需要發展各類型院舍房屋,(例如社會服務院舍、公職人員宿舍、臨時房屋中心、首次置業居所、先租後買居所、長者宜居屋苑、配合舊區重整的中轉房屋與舊樓換新居所等等),並明確規定所有依法轉移流入私樓市場的住宅以及由發展商興建的住宅單位,都限定只由澳門永久性居民購置(可進一步規定購置者手上沒有超過一個住宅單位物業以防囤積炒賣)。可是,特區政府對「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一再延誤。原本承諾在開展的澳人澳地公開諮詢,拖延至二零一四年只推出「澳門本地居民置業安居計劃」諮詢文本,不肯聚焦於「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來收集民意,而「置安居」計劃終於全無結果不了了之。現時新城填海第三階段諮詢尚未正面處理澳人澳地。本人近期就填海新城城市規劃及澳人澳地問題提出口頭質詢,運輸工務司司長選擇性地集中回應了海新城城市規劃問題,對於本人當面提問及即場跟進的「填海新城澳人澳地」,完全迴避。那麼,現在特區政府將如何研定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就澳人澳地的定義問題、土地供應、購買和轉售限制、法律配套等方面作出決定?由哪個部門負責?會否在二零一六年施政方針中作具體交代?
二、 行政長官曾多次在立法會公開表明,在一再表明未有在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之前絕無偷步批地換地。過去延誤多年的新城填海,現在正加緊進行之際,特區政府能否頂住權貴壓力,在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之前絕不偷步批地換地?
三、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現今澳門特區土地的經濟價值已遠超十多廿年前的水平,即使政府要「還地債」,在澳人澳地的規定條件之下換地對相關發展商亦絕無不公道,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應當及早定案,公平落實?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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