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主昌指過去研究離地不落實
促在新城規劃下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面質詢
二零一二年本人向行政長官提出以「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改善澳人居住環境生活質素,行政長官答應研究。二零一五年八月本人向行政長官追問要求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行政長官在立法會大會回應,說明近年政府委託學術機構研究澳人澳地政策以及政府進行「置安居」諮詢的情況,強調在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之前,至今沒有批出填海新城任何一片土地,並重申填海新城須發揮改善澳人生活環境的作用,但未能具體說明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措施。
必須指出,過去政府確實於二零一三年委託了學術機構研究澳人澳地政策。可是,當年填海進展緩慢,填海新城未有規劃方案,受委託研究的學術機構只能一般性地就澳人澳地政策進行研究,沒有條件具體結合整個填海新城規劃,研究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其後政府推出作為其中一種澳人澳地房屋制度的「置安居」諮詢,同樣是脫離填海新城規劃作抽象論述,難有成果。
鑑於過去延誤多年的新城填海現在已正加緊進行,填海新城城市規劃正在研製,作為房屋發展長效機制的填海新城澳人澳地,實有必要及早落實。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於二零一三年委託學術機構研究澳人澳地政策,但學術機構只能一般性地分析澳人澳地政策的利弊,嘗試提出各種澳人澳地房屋制度的類型(經濟房屋升級模式、助居民自置居所模式、港人港地模式),亦只能指出在沒有確定土地供應之下推出的新房屋制度不能保證價廉物美。現在特區政府是否承認,過去委託學術機構研究澳人澳地政策,由於當時沒有條件具體結合整個填海新城規劃來進行研究,以致學術機構只能一般性地分析澳人澳地政策的利弊,未能具體結合填海新城的現實來研究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現在政府已具體研製填海新城規劃,是否應與時俱進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包括當中各類型的房屋制度土地分配?
二、 現在特區政府是否承認,「置安居」諮詢結果正反相抵,難有定論,原因亦在於完全脫離填海新城的具體土地分配來抽象研究,以致需要社屋經屋的居民都擔心「置安居」分薄社屋經屋的土地資源而難以支持?現在填海新城規劃在確定至少有兩萬八千社屋經屋單位土地供應的基礎上,研究在餘下住宅地(例如利用新城B區兩千個住宅單位或新城C區的住宅單位)規劃新類型房屋制度(例如置安居),是否可超越擔心「置安居」分薄社屋經屋的土地資源問題,有利凝聚社會共識?
三、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正是一種有效體現以填海新城土地發揮改善澳人居住環境生活質素的長效政策?行政長官現在是否應指定法務部門公開研定「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定義問題、土地供應、購買和轉售限制、法律配套?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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