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昌在此
newmacau
等級: 銀VIP會員
暱稱: 民主昌
性別: 男
地區: 花地瑪堂區
« June 2026 »
SMTWTFS
123456
78910111213
14151617181920
21222324252627
282930
最新文章
29年最後一次向行政長...
強制參與都市更新須政...
促巴士新合約重視公共...
促今年內完成公開諮詢...
12/4/2019立法會議員吳...
文章分類
全部 (2128)
訪客留言
最近三個月尚無任何留言
每月文章
日誌訂閱
尚未訂閱任何日誌
好友名單
網站連結
##新澳門學社##
最近訪客
最近沒有訪客
日誌統計
文章總數: 2128
留言總數: 1121
今日人氣: 483
累積人氣: 2050881
站內搜尋
RSS 訂閱
RSS Feed
2015 年 7 月 7 日  星期二   晴天


促社文司履行承諾   針對研救提前領養老金受損長者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促社文司履行承諾

  針對研救提前領養老金受損長者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決定於今年七月一日將養老金金額調升至三千三百五十元。把養老金金額調整貼近維生指數是保民生的措施。可是,提前領取養老金四萬多長者因養老金金額大幅調整反而在先取後扣的公式下蒙受重大相對損失的問題未獲緩解,令眾多長者陷於矛盾處境。

  具體而言,當一位長者在二零零九年滿六十歲開始提前領取養老金,五年內共獲提先領取的款項總共是92925元。

算式在此列明:

  1700 X 27() X 75% =  34425

  2000 X 21() X 75% =  31500

  3000 X 27() X 75% =  27000

                   共計  92925

  這位長者在其後十五年總共至少要被扣減149985元。

  3180 X 18 () X 25% =   14310

  3000 X 162() X 25% =  135675

                   共計   149985

  149985元對比92925元,相對損失是57060元。今後每次養老金金額調升,相對損失還要不斷擴大。

  二零一三年行政長官在立法會答問,承認數萬長者聽信政府引導提前領取養老金蒙受顯著損失的問題,承諾精算研究處理,然後向公眾交代。今年一月三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與社會保障基金會主席會見立法議員時,本人當面說明,政府過去確實迴避了在四萬多長者陸續開始提早領取養老金之後,養老金額才急速調整,因而這一大批長者在系統急速變化之下蒙受顯著損失這個具體事實。經分析後,社會文化司司長當面承諾針對這大批長者在系統急速變化中蒙受的損失再作針對性的精算研究,以便處理。

  可是,至今未見有進一步精算研究和相應措施,而七月一日養老金金額已進一步調整。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過去公佈《提前獲發養老金制度探討》迴避了四萬多長者陸續開始提早領取養老金之後,養老金額才急速調整,由一千七百元調整至三千三百五十元,因而令這一大批長者在系統急速變化之下蒙受顯著損失社會文化司司長曾經承諾針對這大批長者在系統急速變化中蒙受的損失再作針對性的精算研究,以便處理。現在特區政府會否隨著七月一日調整養老金金額而隨即展開針對四萬多長者在這次養老金額在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五年間急速調整中蒙受重大損失作出精算研究

二、 特區政府可否進一步會否在此基礎上,對這一批確實已蒙受相對損失的長者採取緩解措施,減少他們在日後養老金進一步調整時面對的損失(例如,當確證按現水平折扣十五年養老金所扣金額已肯定高於該長者已領前領取的全部金額的情況下,在其六十五歲後每次倘再調升養老金則所增金額不再折扣)?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



2015 年 7 月 6 日  星期一   晴天


促B區收緊限高維護西望洋景觀 再促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不容權貴偷步分肥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調整填海新城口頭質詢內容

   B區收緊限高維護西望洋景觀

再促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不容權貴偷步分肥

    (口頭質詢答辯將於七月十三日舉行)

敬啟者:

本人於今年六月一日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a)項、議事規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一節及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決議第二章的規定,就填海區的土地政策問題提出要求政府官員口頭答覆的質詢。由於特區政府於六月底終於推出填海地城市規劃諮詢方案,原質詢問題當中一部份已有回應而另一部份有更深入檢討的條件。為此,特提出稍為調整質詢如後,令質詢更具實效,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

        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

  二零一二年本人開始向政府倡議「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作為一項透過土地房屋長效機制加強本土向心力的委身機制(commitment device),藉此捍衛本土人口傳承,尊重老弱者本地生活受照顧,並且讓年青一代有信心在本土置業成家。

  行政長官曾經在施政答問中正面回應了「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訴求,並且在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中表明在新城填海招標造地之際,將就澳人澳地的定義問題、土地供應、購買和轉售限制、法律配套等方面進行深入探討,其後多次在立法會公開表明,在一再表明未有在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之前絕無偷步批地換地。二零一四年特首換屆時,行政長官又作出新城填海A區提供二萬八千個公共房屋單位的政治決定。

  過去延誤多年的新城填海,現在正加緊進行。填海新城城市規劃正在研製,作為房屋發展長效機制的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有必要及早落實。澳門人的土地房屋長效機制不容在臨門一腳被權貴偷步批地換地分肥所破壞。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據特區政府現在推出填海新城規劃諮詢方案,填海新城總共可建五萬四千個住宅單位,包括A區三萬二千個單位,其餘各區尚有二萬二千個單位。特區政府可否及早具體研定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其中在填海A區確定劃出可建二萬八千住宅單位的土地作為逐步興建本澳傳統種類型公屋(即經濟房屋及社會房屋)的土地儲備,而將填海A區其餘可建六千住宅單位的土地,以及其餘各區共可建二萬二千住宅單位的土地,全部涵蓋在澳人澳地政策之內,按本土實際需要分類逐步發展面向澳人的各類型的房屋院舍,例如社會服務院舍、公職人員宿舍、臨時房屋中心、首次置業居所(例如置安居)、先租後買居所、長者宜居屋苑、配合舊區重整的中轉房屋與舊樓換新居所等,而新城填海規劃剩餘土地發展的私樓單位或經過依法轉手入市場的住宅單位,全部只容許澳門永久性居民購置,或進一步規範只容許已有不多於一個住宅單位澳門永久性居民購置?

二、 對於大幅提升A區居住密度,城市規劃專業人士對影響居民生活質素有一定疑慮。特區政府可否具體規劃填海A區發展公屋而維護宜居生活質素的配套規劃,包括醫療、教育、社會服務及休憩設施與空間等,及早向公眾交代?又可否承諾作為可建二萬八千公屋單位的土地儲備將會有規劃地保留彈性逐步適應客觀需要而開發,倘若透過在舊城區收回閒置地建公共房屋有足夠數量,加上整個填海新城澳人澳地能有效回應置業安居需求,則填海A區這幅土地儲備可按實際情況相應調整降低人口密度提高生活質素?

三、 據特區政府現在推出填海新城規劃諮詢方案,只有二千住宅單位落戶填海B區(只佔填海新城總任宅單位不足百分之四),但填海B區建築物限高竟高達一百公尺,勢必嚴重阻隔西世遺景觀和破壊南灣湖畔景象。在無礙房屋供應的基礎上,特區政府可否立即從城市規劃層面降低填海B區建築物限高?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七月六日

 



2015 年 7 月 2 日  星期四   晴天


已嚴重違背公眾知情原則 應以具體行動糾正黑箱放生囤積地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已嚴重違背公眾知情原則

應以具體行動糾正黑箱放生囤積地

    3/7/2015民主昌議程前發言

 

  特區政府整個審理處理閒置土地的工作,包括自二零零九年聲稱已界定出一百一十三幅沒有依約發展的閒置土地,於二零一一年聲稱確定當中有四十八乃歸責於發展商的閒置土地,以至今月六月突然透露放生十六幅地,始終未有全面公平公開資料,嚴重違背現行土地法第二條明文規定「透過適當方式,讓公眾了解土地批給及佔用的程序,以提高行政工作的透明度」的公眾知情原則。

  今年六月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突然透露特區政府已決定放生十六幅曾被確定歸責於發展商的閒置土地,引起公眾質疑。其後,運輸工務司司長進一步解釋,提供該十六幅被放生土地的資料,聲稱有充分根據不採取收回程序。連日來,陸續有市民向立法會議員反映意見,提出各種合理質疑。特區政府最近公開的十六幅決定不採收回程序的閒置土地資料,具體情況差異極大。有部份項目主體建築物其實早已建成,根本不應該當作閒置土地來研究,令部份市民質疑當局在整個過程中有否偷龍轉鳳,把本非閒置地拿出來放生,而把個別權貴閒置地不列入四十八幅歸責發展商閒置地的範圍。有市民質疑當局沒有訂定公平處置標準,未列入四十八幅地的其餘閒置地也可能存在各種應歸責的問題。有市民質疑官僚程序緩慢失職未有追究責任。也有市民質疑十六幅地當中,儘管有官僚程序緩慢或曾借用土地作他途的情況,但倘因發展商本身長期囤積土地無意依期發展而衍生官僚程序緩慢或曾借用土地作他途的現象,亦不應隨意放生。

  本人過去一再提出要求政府全面公開資料,避免黑箱作業利益輸送。由於「放生」閒置地所涉的公共利益數以百億元計。特區政府應當以具體行動糾正過去涉嫌違背土地法規定公眾知情原則的取向,立即全面公平公開一百一十三幅已被界定為不依期發展的閒置土地資料,公開審核比較,說明判斷標準,遏止黑箱作業利益輸送的弊漏。倘判斷標準不明確,在法制上須及時改進。

  行政長官既公開表明已「批示」廉政公署調查十六幅地問題,但放生閒置地惹起公眾質疑的問題實在複雜得多。行政長官相關提示或「批示」不應局限廉政當局只著眼於現已公開資料的十六幅地,而應當促請廉政當局介入調查由當初界定出一百一十三幅不依期發展的閒置土地在公眾不知情下逐步演變至今,當中是否存在各種利益輸送、不公平或行政嚴重失當而未追究責任的情況。

  本人曾經指出,特區政府換屆前及換屆後一段時間向議員提供的資料和答覆都強調閒置地在研究中而未有所謂「放生」,而運輸工務司司長突然聲稱「放生」十六幅可歸責發展商的閒置地全屬上一屆政府的決定,要不是司長推卸責任,就是過去刻意隱瞞。因此本人曾經建議請前任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前任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聯同現任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李燦烽,共同公開向公眾解釋清楚「放生」十六幅可歸責發展商的閒置地的決定,但至今有未安排,謎團不解。現在特區政府可否解釋清楚「放生」十六幅可歸責發展商的閒置地的決定時間和負責官員

 

 



2015 年 6 月 30 日  星期二   晴天


修法草案芻稿--針對非禮立法焦點在修補現刑法典內一個明顯漏洞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當下針對非禮立法焦點在修補現刑法典內一個明顯漏洞,法案宜直接在增補條文於刑法典適當位置,內文宜盡量參考配合現刑法典相關條文。謹芻擬修補刑法典的草案如下。
鑑於政府聲稱今年內就此立法公開諮詢,此修補刑法典的草案希作為一個立法參考選擇。
如果政府食言,那就在下個會期直接在立法會提案好了。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  /2015號法律(草案)

打擊猥褻侵犯罪法

 

第一條

增加《刑法典》的條文

在經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且經第6/2001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第11/2009號法律及第17/2009號法律修改的《刑法典》內,增加第一百五十三-A條,內容如下:

第一百六十-A

(猥褻侵犯)

一、 作出以下行為者,處最高二年徒刑:

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又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私處。

二、如屬下列情況,第一條所規定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a)行為人係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被害人收養之人或收養被害人之人;或

b)被害人在等級關係或勞動關係上從屬行為人,或在經濟關係上依賴行為人,而犯罪係利用此等關係而實施者;或

c)交託予行為人教育或扶助之十四歲至十六歲之未成年人;或

d) 交託予行為人教育或扶助之十六歲至十八歲之未成年人,且行為人係濫用其執行之職務或擔任之職位者;或

e) 被害人未滿十四歲。

三、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五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2015 年 6 月 29 日  星期一   晴天


斥黑箱作業放生囤積地違公眾知情原則 廉政調查不應局限於十六幅地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斥黑箱作業放生囤積地違公眾知情原則

 民主昌促全面公開一一五幅閒置地資料

   廉政調查不應局限於十六幅地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面質詢

  今年六月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突然透露特區政府已決定放生十六幅曾被確定歸責於發展商的閒置土地,引起公眾質疑。其後,運輸工務司司長進一步解釋,提供該十六幅被放生土地的資料,聲稱有充分根據不採取收回程序。連日來,陸續有市民向立法會議員反映意見,提出各種合理質疑。

  本人認為特區政府整個審理處理閒置土地的工作,包括自二零零九年聲稱已界定出一百一十三幅沒有依約發展的閒置土地,於二零一一年聲稱確定當中有四十八乃歸責於發展商的閒置土地,以至今月六月突然透露放生十六幅地,始終未有全面公平公開資料,嚴重違背現行土地法第二條明文規定「透過適當方式,讓公眾了解土地批給及佔用的程序,以提高行政工作的透明度」的公眾知情原則。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本人過去一再提出要求政府全面公開資料,避免黑箱作業利益輸送。由於「放生」閒置地所涉的公共利益數以百億元計,是否親疏有別故意「放生」權貴霸佔的閒置土地,乃嚴重影響特區政府政治認受性的問題。現在特區政府可否以具體行動糾正過去涉嫌違背土地法規定公眾知情原則的取向,立即全面公平公開一百一十三幅已被界定為不依期發展的閒置土地資料,公開審核比較,說明判斷標準,遏止黑箱作業利益輸送的弊漏?倘判斷標準不明確,在法制上是否須及時改進?

二、 行政長官既公開表明已批示廉政公署調查十六幅地問題,但放生閒置地惹起公眾質疑的問題實在複雜得多。行政長官相關批示可否不局限廉政當局只著眼於現已公開資料的十六幅地,而是促請廉政當局介入調查由當初界定出一百一十三幅不依期發展的閒置土地在公眾不知情下逐步演變至今,當中是否存在各種利益輸送、不公平或行政嚴重失當而未追究責任的情況?

三、 本人曾經指出,特區政府換屆前及換屆後一段時間向議員提供的資料和答覆都強調閒置地在研究中而未有所謂「放生」,而運輸工務司司長突然聲稱「放生」十六幅可歸責發展商的閒置地全屬上一屆政府的決定,要不是司長推卸責任,就是過去刻意隱瞞。因此本人曾經建議請前任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前任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聯同現任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李燦烽,共同公開向公眾解釋清楚「放生」十六幅可歸責發展商的閒置地的決定,但至今有未安排,謎團不解。現在特區政府可否解釋清楚「放生」十六幅可歸責發展商的閒置地的決定時間和負責官員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