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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昌區錦新提出追查放生閒置地聽證動議
敬啟者:
謹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八項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C項與
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就追查放生閒置地提出聽證動議,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一誠主席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區錦新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追查放生閒置地聽證動議及理由陳述
特區政府於二零一零年初啟動清查土地閑置的工作,審查了一百一十三幅沒有依約發展的閒置批地。經過接近兩年的審查,到二零一一年,才確定了其中六十五幅因為城規改變或涉及司法訴訟等問題而拖延發展,不歸責於承批商,而有四十八幅則審定可歸責於承批商,於是開始啟動調查及聽證程序。由於這一百一十三幅以至四十八幅,當局從不肯透露土地的狀況,即使立法會的跟進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追問,乃至部份議員提出索取資料及書面質詢要求政府全面公開資料,避免黑箱作業及利益輸送,政府還是一再不肯透露資料。
今年六月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突然透露特區政府已決定放生十六幅曾被確定歸責於發展商的閒置土地,引起公眾質疑。其後,運輸工務司司長進一步解釋,提供該十六幅被放生土地的資料,聲稱有充分根據不採取收回程序。但黑箱作業放生閒置地突然選擇性披露部份資料,更引起公眾質疑。這十六幅被放生土地當中包括多幅已發展的土地,任何正常人只要稍一查察,都不可能會被列入「可歸責於發展商」的「閑置土地」,更根本連閑置土地也不算,何以竟經過近兩年時間的調查會被列入四十八幅土地之內?因此,陸續有市民向立法會議員反映,質疑當局在黑箱作業中偷龍轉鳯,拿出一些明顯為不可歸責的土地來頂替已在黑箱作業中放生了的權貴閒置地,有團體到立法會就放生閒置土地表達反對意見及提出訴願。
行政長官曾經公開表明已批示廉政公署調查,卻只限於已公開資料的十六幅地,但放生閒置地惹起公眾質疑的問題實在複雜得多。
事實上,特區政府換屆前及換屆後一段時間向議員提供的資料和答覆都強調閒置地在研究中而未有所謂「放生」,而運輸工務司司長突然聲稱「放生」十六幅可歸責發展商的閒置地全屬上一屆政府的決定,要不是司長推卸責任,就是過去刻意隱瞞。
對比具體資料,根據立法會第1/IV/2011號報告書的第8.4項就清楚記錄了當年政府提供的關於四十八幅可歸責於發展商的閑置土地資料,其中十二幅位於澳門半島,三十六幅位於離島。而現在政府公佈的,卻是十四幅在澳門半島,三十四幅在離島,連當時唯一透露的數字資料都與現在公佈的資料對不上!
特區政府整個審理處理閒置土地的工作,包括當初聲稱已界定出一百一十三幅沒有依約發展的閒置土地,於二零一一年聲稱確定當中有四十八可歸責於發展商的閒置土地,以至今月六月突然透露放生其中十六幅土地,其後在公眾質疑下,始終未有全面公平公開資料,嚴重違背現行土地法第二條明文規定「透過適當方式,讓公眾了解土地批給及佔用的程序,以提高行政工作的透明度」的公眾知情原則。
處理閒置土地涉及澳門特區數以百億元計的公共利益,其處置準則是否公平合理,有否充分維護公共利益,本應值得公開辯論,但由於特區政府處理閒置土地一直未有公平公開資料,要辯論亦缺乏實質基礎。面對公眾的質疑和訴願,立法會議員亦難以妥善處理。
因此,為澄清下列有關事件之真相,我們向立法會提起聽證動議,要求成立專責委員會,查閱一百一十三幅相關土地的具體資料,傳召相關人士(當中包括前任及現任運輸工務司司長及土地運輸局局長)到立法會作供:
一、 由當初界定出一百一十三幅不依期發展的閒置土地在公眾不知情下逐步演變至今,在過程中有否改變相關的土地清單?當中是否存在各種利益輸送、不公平或行政嚴重失當而未追究責任的情況?
二、 特區政府換屆之前及換屆之後一段時間向議員提供的資料和答覆都強調閒置地在研究中而未有所謂「放生」,而在今年三月施政方針辯論時屢遭議員問及四十八幅閒置地狀況官員仍是不置一詞。運輸工務司司長突然聲稱「放生」十六幅可歸責發展商的閒置地全屬上一屆政府的決定,究竟司長推卸責任,還是過去政府刻意隱瞞,抑或另有原因?
三、 特區政府聲稱一百一十三幅被界定為不依期發展的閒置土地資料,其後有部份當作不可歸責承批商,有部份當作可歸責承批商,當中是否確有依循客觀合理的判斷準則?倘有不公平不合理,可否補救,應否追究責任?倘缺乏客觀判斷準則,在法制上有否須改進空間?
立法議員 吳國昌 區錦新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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