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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7 月 20 日  星期一   晴天


促建社屋經屋制度銜接    保基層家庭上流本土人口傳承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促建社屋經屋制度銜接

   保基層家庭上流本土人口傳承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探討處置社會房屋「富戶」的方法,著重要將超出社會房屋申請收入上限一倍的社屋住戶限期逼遷的措施,取向顯然不對頭。事實上,入住社會房屋而沒有經濟增值能力的基層家庭,可能須在社會房屋終老,而入住社會房屋而有經濟增值能力的基層家庭,在澳門特區經濟發展過程中,家庭收入逐漸超過申請社屋收入上限,本是正常現象。公共房屋政策應當配合基層家庭向上流動和本土人口傳承,而不是倒行逆施,產生抑制基層家庭向上流動,甚至促使有能力上流家庭離棄本土的負面作用。在地產霸權奴役房奴的世代,合理的公共房屋政策應當是確保經屋社屋供應量,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都實行計分輪候,讓有能力上流的社屋基層家庭,轉進經屋,而不是一刀切逼遷。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入住社會房屋而有經濟增值能力的基層家庭,在澳門特區經濟發展過程中,家庭收入逐漸超過申請社屋收入上限,本是正常現象,而公共房屋政策應當配合基層家庭向上流動和本土人口傳承,而不是倒行逆施,產生抑制基層家庭向上流動,基至促使有能力上流家庭離棄本土的負面作用?

二、 特區政府要著重將超出社會房屋申請收入上限一倍的社屋住戶限期逼遷的措施,有否注視措施的直接負面效果,包括逼使被面臨逼遷而又既無機會轉進經濟房屋又沒有能力在本地置業的家庭陷於極度矛盾,致被迫以家庭成員主動尋求降職、減薪、離職甚或脫離家團的方法迴避逼遷,產生抑制基層家庭上流的負面作用,以及將迫使被逼遷而沒有能力在本地置業的家庭在澳門特區之外尋求居所,離開本土?

三、 回歸合理的公共房屋政策,特區政府是否應當確保經屋社屋供應量,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都實行計分輪候,讓有能力上流的社屋家庭(特別是超出社會房屋申請收入上限一倍而未達經濟房屋申請收入上限者)以及其他有能力透過經屋置業上流的本土基層家庭,都能夠及時輪候分配經濟房屋,實現本土傳承?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2015 年 7 月 17 日  星期五   晴天


啟動新一輪口頭質詢促公開回應   建立公開辯論重大工程預算監察制度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啟動新一輪口頭質詢促公開回應

  建立公開辯論重大工程預算監察制度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a)項、

議事規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一節及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決議第二章的規定,要求召集質詢政府工作的全體會議,提出要求

政府官員口頭答覆的質詢。質詢事項及問題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

  特區成立以來,政府重大公共工程預算超支歷年來深受公眾和議員質疑,且愈演愈烈,觸目驚心。東亞體育館最初估算七億元,最後結算超過十三億元;澳大橫琴校區連河底隧道工程最初估算五十八億元,最後結算一百零二億九千萬元;氹仔新碼頭最初估算十八億元,現已增至二十六億元仍未完成未封頂;輕軌系統第一期工程項目最初估算四十二億元,現已增至遠超一百一十億元且陷於預算無限完工無期。

  本人今年初曾經就輕軌系統第一期公共工程重大失誤問題牽連到重大公共工程建立提交立法會辯論的監察機制的問題提出口頭質詢,特區政府由新上任的運輸工務司司長回答,只顧「坦白」承認未能完全掌握輕軌建設出現的問題,只能跟進其眼前各項工作,未能掌握完工期,卻完全迴避了前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承諾研究的重大公共工程間建立提交立法會辯論的監察機制的問題

  本人其後曾以書面質詢提及建立重大公共工程立項預算提交立法會辯論的監察機制,但一直未獲政府回覆。眼看一年會期將要過去,施政重大問題實在不應一年復一年迴避下去。換屆後新的主要官員亦應已掌握情況,應當有條件面對議會,面對公眾,切實回應。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新領導層現在是否同意,主動把每一項重大公共工程提交立法會公開辯論,其公開透明度絕非選擇性向立法會個別委員會閉門解釋所能比擬,因此應當積極配合發揮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指定立法會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的職權,由政府主動將每一項重大公共工程立項預算及完成時間表提交立法會辯論?

二、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把跨年度總開支預算超過四千萬元的公共工程項目都列為須主動提交立法會辯論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

三、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經主動提交立法會公開辯論的公共工程,一旦面臨超支、延誤或重大變更,亦須及時再主動提交立法會公開辯論,以保證施政透明度和及時檢討遏止重大公共工程的弊漏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2015 年 7 月 16 日  星期四   晴天


促法國局履行承諾 拿出研究成果諮詢立法防治非禮 並提供構思草案作參考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吳國昌區錦新促法國局履行承諾

  拿出研究成果諮詢立法防治非禮

    並提供構思草案作參考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朱琳琳司長台鑒:

 

  澳門特區針對「非禮」行為立法懲治工作一再拖延之下,特區政府終承諾在今年下半年公開諮詢立法,但至今未見實行。議員與民間團體一再催促,更有民間團體為此舉進行公開諮詢研究。我們作為立法議員,初步構思了透過增補刑法典條文堵塞漏洞的法案文本芻稿,重點在於把俗稱非禮的猥褻侵犯行為定為經告訴須予檢控的刑罪,茲提供特區政府參考,期望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把過去聲稱已聯繫警方執法部門及比較中、葡、台、港相關法律籌備非禮罪刑事立法工作的研究的成果拿出來,主動聯繫吸收對於已有研究的民間團體意見,參考我們的建議,立即推出官方方案實行公開諮詢,以便及早完成較全面的立法工作。

  必須指出,鑑於針對「非禮」行為當中屬「侮辱」罪範圍須受害人自訴因而保障不足,多位立法議員均曾公開提示應盡快修改刑法適當處理。我們去年提出書面質詢。當時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回覆稱已聯繫警方執法部門及比較中、葡、台、港相關法律,籌備非禮罪的刑事立法工作,並於二零一五年進行公開諮詢。可是,踏入二零一五之後未有進展,我們一再跟進質詢,法律改革及國際事務局表示計劃於今年下半年公開諮詢。現在我們提供初步構思,拋磚引玉,懇請政府拿出研究成果,積極聯繫吸收各方建議,立即實行。即頌

台安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吳國昌、區錦新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打擊猥褻侵犯罪法案芻稿

 

附件:打擊猥褻侵犯罪法案芻稿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  /2015號法律(草案)

打擊猥褻侵犯罪法

 

第一條

增加《刑法典》的條文

在經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且經第6/2001號法律第3/2006號法律、第11/2009號法律及第17/2009號法律修改的《刑法典》內,增加第一百五十三-A條,內容如下:

第一百六十-A

(猥褻侵犯)

一、 作出以下行為者,處最高二年徒刑:

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又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私處。

二、如屬下列情況,第一條所規定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a)行為人係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被害人收養之人或收養被害人之人;或

b)被害人在等級關係或勞動關係上從屬行為人,或在經濟關係上依賴行為人,而犯罪係利用此等關係而實施者;或

c)交託予行為人教育或扶助之十四歲至十六歲之未成年人;或

d) 交託予行為人教育或扶助之十六歲至十八歲之未成年人,且行為人係濫用其執行之職務或擔任之職位者;或

e) 被害人未滿十四歲。

三、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五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2015 年 7 月 15 日  星期三   晴天


吳國昌區錦新提出追查放生閒置地聽證動議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吳國昌區錦新提出追查放生閒置地聽證動議

敬啟者:

謹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八項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C項與

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就追查放生閒置地提出聽證動議,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一誠主席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區錦新

                     二零一十五

  追查放生閒置地聽證動議及理由陳述

  特區政府於二零一零年初啟動清查土地閑置的工作,審查了一百一十三幅沒有依約發展的閒置批地。經過接近兩年的審查,到二零一一年,才確定了其中六十五幅因為城規改變或涉及司法訴訟等問題而拖延發展,不歸責於承批商,而有四十八幅則審定可歸責於承批商,於是開始啟動調查及聽證程序。由於這一百一十三幅以至四十八幅,當局從不肯透露土地的狀況,即使立法會的跟進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追問,乃至部份議員提出索取資料及書面質詢要求政府全面公開資料,避免黑箱作業及利益輸送,政府還是一再不肯透露資料。

  今年六月十七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突然透露特區政府已決定放生十六幅曾被確定歸責於發展商的閒置土地,引起公眾質疑。其後,運輸工務司司長進一步解釋,提供該十六幅被放生土地的資料,聲稱有充分根據不採取收回程序。但黑箱作業放生閒置地突然選擇性披露部份資料,更引起公眾質疑。這十六幅被放生土地當中包括多幅已發展的土地,任何正常人只要稍一查察,都不可能會被列入「可歸責於發展商」的「閑置土地」,更根本連閑置土地也不算,何以竟經過近兩年時間的調查會被列入四十八幅土地之內?因此,陸續有市民向立法會議員反映,質疑當局在黑箱作業中偷龍轉鳯,拿出一些明顯為不可歸責的土地來頂替已在黑箱作業中放生了的權貴閒置地,有團體到立法會就放生閒置土地表達反對意見及提出訴願。

  行政長官曾經公開表明已批示廉政公署調查,卻只限於已公開資料的十六幅地,但放生閒置地惹起公眾質疑的問題實在複雜得多。

  事實上,特區政府換屆前及換屆後一段時間向議員提供的資料和答覆都強調閒置地在研究中而未有所謂「放生」,而運輸工務司司長突然聲稱「放生」十六幅可歸責發展商的閒置地全屬上一屆政府的決定,要不是司長推卸責任,就是過去刻意隱瞞。

  對比具體資料,根據立法會第1/IV/2011號報告書的第8.4項就清楚記錄了當年政府提供的關於四十八幅可歸責於發展商的閑置土地資料,其中十二幅位於澳門半島,三十六幅位於離島。而現在政府公佈的,卻是十四幅在澳門半島,三十四幅在離島,連當時唯一透露的數字資料都與現在公佈的資料對不上!

  特區政府整個審理處理閒置土地的工作,包括當初聲稱已界定出一百一十三幅沒有依約發展的閒置土地,於二零一一年聲稱確定當中有四十八可歸責於發展商的閒置土地,以至今月六月突然透露放生其中十六幅土地,其後在公眾質疑下,始終未有全面公平公開資料,嚴重違背現行土地法第二條明文規定「透過適當方式,讓公眾了解土地批給及佔用的程序,以提高行政工作的透明度」的公眾知情原則。

  處理閒置土地涉及澳門特區數以百億元計的公共利益,其處置準則是否公平合理,有否充分維護公共利益,本應值得公開辯論,但由於特區政府處理閒置土地一直未有公平公開資料,要辯論亦缺乏實質基礎。面對公眾的質疑和訴願,立法會議員亦難以妥善處理。

  因此,為澄清下列有關事件之真相,我們向立法會提起聽證動議,要求成立專責委員會,查閱一百一十三幅相關土地的具體資料,傳召相關人士(當中包括前任及現任運輸工務司司長及土地運輸局局長)到立法會作供:

一、 由當初界定出一百一十三幅不依期發展的閒置土地在公眾不知情下逐步演變至今,在過程中有否改變相關的土地清單?當中是否存在各種利益輸送、不公平或行政嚴重失當而未追究責任的情況?

二、 特區政府換屆之前及換屆之後一段時間向議員提供的資料和答覆都強調閒置地在研究中而未有所謂「放生」,而在今年三月施政方針辯論時屢遭議員問及四十八幅閒置地狀況官員仍是不置一詞。運輸工務司司長突然聲稱「放生」十六幅可歸責發展商的閒置地全屬上一屆政府的決定,究竟司長推卸責任,還是過去政府刻意隱瞞,抑或另有原因?

三、 特區政府聲稱一百一十三幅被界定為不依期發展的閒置土地資料,其後有部份當作不可歸責承批商,有部份當作可歸責承批商,當中是否確有依循客觀合理的判斷準則?倘有不公平不合理,可否補救,應否追究責任?倘缺乏客觀判斷準則,在法制上有否須改進空間?

                 立法議員 吳國昌 區錦新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2015 年 7 月 13 日  星期一   晴天


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 強烈譴責北京當局瘋狂抓捕維權律師之聲明 鬱悶 分類: 未分類

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

強烈譴責北京當局瘋狂抓捕維權律師之聲明

 

  八十一名維權律師遭抓捕,其中最少有六人遭刑事拘留,實在是北京當局的瘋狂之舉。律師在中國被喻為最危險的職業之一,特別是願意站出來為無權無勢的平民百維護合法權益的律師,往往辯護人成了被告,這是中國式法治所經常出現的荒謬現象。但像今次這樣的大規模抓捕,卻是北京當局更瘋狂之舉。

  事件觸發點是北京維權律師,曾負責過多起維權案件,有「中國最勇敢的女律師」之稱的王宇律師,於今年七月九日被當局以「抓毒販」為名非法綁架,其丈夫及兒子亦失踪。王被非法綁架消息傳開後,逾一百名律師當晚發表聲明,譴責警方做法粗暴流氓,促有關部門依法辦案,聲明中亦警告「刑訊逼供,濫用職權必遭天譴」。

  北京當局面對維權律師的批評,反而是變本加厲,對發表聲明的的律師以及其事務所人員進行大肆抓捕。截止七月十二日,全國共有81名律師及維權人士涉案,確認王宇、包龍軍、周世鋒、黃力群、王全璋、劉四新六人遭刑事拘留,28人仍然被拘押,共查抄了3家律師事務所和辦公室。

  中共官媒《人民日報》及新華社前晚罕有發文直擊維權律師,並證實抓捕事件,指北京鋒銳事務所(王宇律師所屬事務所)與訪民勾結炒作案件,其中曾於2008年替三鹿受害人控告三鹿的鋒銳主任周世鋒為眾多維權事件的推手,他們把敏感事件炒作成政治事件,並拍下影片,發到境外網站,煽動對政府的不滿,從而提高知名度,從中獲利。北京當局可謂理屈詞窮,為抓捕合理化竟將七年前的事件再炒作。而事實上,八十一名被抓捕者,絕大多數與鋒銳事務所無關。即使當局將七年前的事隨意扭曲誇大其詞,仍難以對維權律師大肆抓捕自圓其說。

  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對北京當局這種野蠻行徑,我們深感憤慨,並對這種公然利用國家機器實行政治逼害的無恥行為作出強烈譴責。

  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要求北京當局:

立即停止對維權律師的非法綁架和政治打壓!

立即釋放被捕的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

 

                    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