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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0 月 14 日  星期三   晴天


啟動口頭質詢  促檢視南灣湖閒置地  規劃收回涉貪地閒置地建經濟房屋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啟動口頭質詢

     促檢視南灣湖閒置地

  規劃收回涉貪地閒置地建經濟房屋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a)項、

議事規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一節及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決議第二章的規定,要求召集質詢政府工作的全體會議,提出要求

政府官員口頭答覆的質詢。質詢事項及問題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

  公平公開公正處理收回閒置土地以及積極調動收回土地資源增建公共房屋乃公眾關注的當前施政要務。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地籍資訊網公示資料,南灣湖C區及D區總共劃分廿多個地段。當中只有三個地段已分別建成立法會大樓、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澳門旅遊塔,而南灣湖CD區已批給發展商的十四個地段(C1,C3,C4,C5,C6,C7,C8,C9,C10,C11,C12,C17,D2,D5),原本依約應在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八日土地發展利用期滿之前建成的197945平方米住宅、1222平方米商業場所、156850酒店場所及47790平方米停車場,至今過期逾十年,連個一方米的指定用地都沒有建造出來。這大批地段竟然沒有列入未能按期完成土地利用的四十八個案名單之內進行研究處理,簡直匪夷所思!特區政府現在是否應當正式研究把南灣湖CD區這十四個閒置地段當中歸責於發展商的土地收回,撇除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維護公共利益進行規劃?

二、 政府土地工務運輸局過去回答本人書面質詢曾經承諾對於已宣告失效的十八幅土地採勒遷程序,待收回土地,將按照其具體位置、面積和形狀,深入考慮配合公共房屋政策,又承諾承跟進前御海南灣項目涉貪土地(其建築面積應可提供一萬五千個公屋單位)的後續法律程序,務求法律程序有所進展後盡快規劃。這些土地資源規劃現在究竟有何進展?已可規劃增建多少公共房屋?

三、 已列入未能按期完成土地利用的四十八個案名單的土地,有部份決定收回,有部份決定「放生」,卻仍有九幅一直「在處理中」,當中包括前海洋世界項目等非工業用地面積超過二十萬平方米(應可規劃建造遠遠超過兩萬公屋單位),現在已研究多時,是否應作出決定,維護公共利益?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2015 年 10 月 13 日  星期二   晴天


民主昌動議辯論調動土地資源增建公屋    確保合資格經屋社屋申請戶輪候有期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動議辯論調動土地資源增建公屋

   確保合資格經屋社屋申請戶輪候有期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項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b)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辯論動議,期予安排。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辯論動議

  基於重大公共利益,我們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B項向全體會議提出辯論動議。辯論動議內容如下:

  特區政府應及早規劃收回土地及開發填海土地增加經濟房屋與社會房屋的供應,讓經濟房屋盡早回復評分輪候制度,讓合資格的經濟房屋申請戶與社會房屋申請戶均輪候有期。

  上述動議期請全體會議接納。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理由陳述

  特區政府經濟房屋抽籤分配一千九百個單位,四萬二千六百多個申請戶當中,超過四萬申請戶失望之餘更不知要等到何年何月。

  今年九月特區政府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遵行政長官指示函覆本人的書面質詢,解釋未能回復評分輪候制度的困難在於評分排序審查需時,恐延遲合資格家庭的上樓時間,又恐輪候隊伍不斷累積。

  可是,超過四萬申請戶在十月五日之後,還是處於無了期的等待。現在恐延遲合資家庭的上樓時間,肯定不是評分輪候的問題,而是政府沒有調動足夠土地資源供應足夠公屋的問題。

  據政府覆函,既承諾跟進收回前御海南灣涉貪地的後續法律程序,務求法律程序有所進展後盡快規劃,又承諾對於已宣告失效的十八幅土地採勒遷程序,待收回土地,將按照其具體位置、面積和形狀,深入考慮配合公共房屋政策。

  本人認為,只要政府確定政策,切實調動把收回涉貪土地與閒置土地的土地資源規劃建社屋經屋,同時給合填海新城至少可建二萬八千社屋經屋單位的土地,當可完全解決輪候隊伍不斷累積的問題,完全可以讓經濟房屋盡早回復評分輪候制度,完全可以讓合資格的經濟房屋申請戶與社會房屋申請戶均輪候有期。

 



2015 年 10 月 6 日  星期二   晴天


抽籤之後四萬多戶仍枯等無期 民主昌促公佈短期內再抽籤時間表 盡早回復評分輪候制度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抽籤之後四萬多戶仍枯等無期

  民主昌促公佈短期內再抽籤時間表

     盡早回復評分輪候制度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十月六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經濟房屋抽籤分配一千九百個單位,四萬二千六百多個申請戶當中,超過四萬申請戶失望之餘更不知要等到何年何月。

  特區政府過去函覆本人質詢(見附件),解釋未能回復評分輪候制度的困難在於評分排序審查時間較長,恐延遲合資家庭的上樓時間,又恐輪候隊伍不斷累積。可是,超過四萬申請戶在十月五日之後,還是處於無了期的等待。

  據政府覆函,既承諾跟進鄰近氹仔年龍馬路和雞頸馬路之土地的後續法律程序,務求法律程序有所進展後盡快規劃(但未有確定是否興建經濟房屋),又承諾對於已宣告失效的十八幅土地採勒遷程序,待收回土地,將按照其具體位置、面積和形狀,深入考慮配合公共房屋政策。當政府確切調動土地資源,當可解決輪候隊伍不斷累積的問題,回復評分輪候制度。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超過四萬申請戶在十月五日經濟房屋抽籤分配之後,還是處於無了期的等待。特區政府可否說明,短期內經濟房屋抽籤分配的時間表以及房屋供應安排,以安民心?

二、 特區政府可否下決心在鄰近氹仔年龍馬路和雞頸馬路之土地的後續法律程序有所進展後,即規劃興建經濟房屋,提供不系於一萬五千個單位?特區政府可否在政策上確定,藉收固涉貪地閒置地建經屋配合填海新城土地資源,提供足夠經屋供應,回復評分輪候制度?

三、 特區政府對於超過四萬申請戶申請名單現在有否開展完整的審查,藉以具體認定合資格的家庭並為有足夠經濟房屋供應量時回復評分排序作好準備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十月六日



民主昌民主新促政府積極實踐法定機制收地兼保樓花小業主權益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新土地法已設定機制收回土地同時保障樓花小業主權益

政府應積極實踐法定機制落實保障

 

                 立法議員 吳國昌 區錦新

 

  近日,因為一幅土地的到期將被收回,涉及到據說是二千多個已購樓花的小業主的權益,所以公眾,尤其是相關的小業主對此極為關注。

 

  從維護法律尊嚴及尊重法治角度,臨時批給土地未能在二十五年內完成發展計劃並轉成確定批給,則土地必須依法收回。這是八十年代制訂的舊土地法乃至二零一三年的新土地法都是清楚訂明,沒有任何疑議。只是,過去政府收回土地的同時又再以免公開競投方式批給同一發展商。這種利益輸送覆手為雲的做法,一直為民間所詬病。新土地法則已設定較具透明度的機制去處理。

 

  我們認為,在土地逾期失效之下,發展商應承擔一切的經濟和法律責任。事實上,在資訊不對稱下,購買樓花的小業主可能不清楚土地到期是甚麼一回事。但作為承批商,二十五年土地到期是個死線,任何理由均不能續期是絕對清晰的,也是承批商所必須遵守的。而明知在土地批給限期內無法完成有關計劃而竟出售樓花,是一種詐騙行為,認為以此利用樓花購買者當人質逼政府破格讓步的意圖亦是卑污的。所以,發展商須承擔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是理所當然的。

 

  依法收回土地與保障小業主權益兩者並不絕對矛盾。發展商在土地不能續期無法履行有關賣樓合約時,應將全數樓款退回小業主,這是最起碼的民事責任,亦不排除小業主可透過民事訴訟索取樓款以外的其他損失。

 

  當部份小業主切實期望維持購樓合約而最終按合約規定取得所購單位,則現行土地法也有機制作出處理。最少有兩種的可行途徑可解決有關問題:

 

  其一,根據土地法第五十五條一款四項規定,當土地宣告失效之後,曾就土地作出抵押貸款的銀行可獲免公開招標獲批予土地以繼續完成相關計劃的機會。已購買樓花的小業主可繼續透過銀行安排第三者按之前的批給合同所載的土地用途和利用完成未竟計劃。因此,只要曾就土地作出抵押貸款的銀行提出申請,特區政府將可依法豁免公開招標方式以批予該銀行以完成未竟計劃。小業主亦可在合約規定的同樣條件下取得所購單位。

 

  其二,土地在宣告批給失效之後,如沒有作出抵押貸款的銀行提出上述申請,政府可將該幅土地立即重新公開招標,而有關土地的公開招標須附加要求獲批給者必須按之前的批給合同所載的土地用途和利用對土地進行利用,以及承擔該合同所定的一切義務和負擔。即任何人若透過公開招標取得該土地時,均須按原來計劃發展土地,並承擔該土地所附加之已有合同及該合同所定的一切義務和負擔。則已購樓花的小業主因為相關發展計劃即使轉移至另一人,但仍將按原來計劃落實,其樓花亦最終能變成真正的樓宇。由於此一地段(P地段)單是住宅面積也近六十萬平方米,而商業用面積亦超過十萬平方米,即使土地上有附加合約須要履行,相信透過公開招標投得該地的,利潤還是有足夠吸引力的。(當然原來發展商亦有權落標競投,只是須以具透明度的方式爭取繼續經營項目,而不是在黑箱作業利益輸送中再繼續項目而已。)

 

  當然,政府當局應當勒令發展商將所有已收樓款全部凍結,以確保在新承批人獲批給土地時將樓款轉移至新承批人,使其建續相關樓花合約及能夠按合約完成原來的興建計劃,並須在過程中積極監管,確保落實小業主權益。既然新土地法實已設定上述處理機制,特區政府應當積極執行,以法定機制保障公共利益和小業主權益。



2015 年 9 月 29 日  星期二   晴天


促政府化危為機 設收回中途倉落實區際收回再造產業合作 推動本地回收產業轉型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促政府化危為機

 設收回中途倉落實區際收回再造產業合作

     推動本地回收產業轉型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面質詢

  近年不斷與特區政府環保局保持緊密接觸的澳門收回業界突宣佈無限期停工,引起公眾關注。危機同時是轉機,倘特區政府下決心糾正拖延態度,跨部門合作協助產業轉型,可以將壞事變好事。

  本澳廢品回收再造產業,受經濟規模限制,一直未能在本地實現可持續產生經濟效益的回收再造,只能由小企經營回收環節。單純的回收環節不足以產生足夠經濟效益以應付租金加幅,而回收品數量增加反令小舖營運時佔用街道影響街坊引來投訴。目下小企本身難以在此產業困境中尋求出路。

  在自由市場,一般不能產生足夠利潤維持經營者將被淘汰,但本地回收業卻是維持城市生活環境所必需的工作。本人認為,特區政府應當在策略上配合經濟大環境的轉變,調動資源實現本地小企可參與的區域產業合作,推動回收產業轉型,方為正道。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環境保護局多次與回收業界商討後均承認,回收業界沒有適當的運作場地是主要的困難,聲稱土地安排須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處理,但難度很大。現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可否決心調動暫時相對遠離民居的政府土地資源設置暫時的回收中途倉,由政府安排給回收業界經營,解決當下困境?

二、 特區政府在粵澳合作的基礎已陸續啟動處理廢車拆解、建築廢料的合作方案,現在特區政府可否爭取落實處理一般金屬及紙料收回再造的粵澳合作項目,以便憑較大經濟規模支撐可持續產生經濟效益的收回再造產業項目,讓本地收回業界參與作為該產業項目的回收環節,分享合理利益,從而進行有明確目標的產業轉型?特區政府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與環境保護局可否在此基礎上擬定具體的產業轉型輔導及設備改進資助方案,協助有志經營的回收業界實現產業轉型?

三、 為配合粵澳合作可持續產生經濟效益的收回再造的產業,必需在確保遠離民居的適當地方設置可長期持續運作集中處理暫存及安排轉運妥善分類回收品的回收中途倉。特區政府可否及早爭取確定規劃港珠澳大橋澳門段人工島的南端土地作為這種既是本地城市運作所需又應當確保遠離民居的中途倉用地?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