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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9 月 26 日  星期六   晴天


財政局函覆民主昌 原新聞局大樓兩部門都退回不用證實承重力不足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財政局就閒置市中心政府物業函覆民主昌

  原新聞局大樓兩部門都退回不用證實承重力不足

  財政局容光亮局長遵行政長官指示,就沙明置市中心政府物業之資料查詢函覆民主昌,承認板樟堂街原新聞局大樓先後兩個政府部門退回財政局未能運用,經研究證實大樓結構承重力不足;而龍嵩銜原司警局總部大樓將由文化局籌備設計新中史圖書館,但暫由司警局局部借用作臨時工作場所。

  民主昌指出,有關注市中心建築物功能的專業人士向立法會議員反映,在澳門半島市中心附近曾由政府部門營運的有特色建築物陷於長期閒置,涉嫌浪費珍貴的公共資源,深感可惜。因此基於公共利益,向行政當索取資料。有關索取內容及政府覆函全文如後:

        要求查詢索取之資料

  有關注市中心建築物功能的專業人士向立法會議員反映,在澳門半島市中心附近曾由政府部門營運的有特色建築物陷於長期閒置,涉嫌浪費珍貴的公共資源,深感可惜向。本人基於公共利益,向行政當局索取相關資料:

一、 板樟堂街1A-1C整幢大樓,以及龍嵩正街3-9(過去曾用作司法警察局而卸下街號改標示為A-C)整幢大樓,俱為位於澳門半島市中心附近曾由政府部門營運的有特色建築物,現在倘仍為政府物業,當下負責管理營運的政府部門。

二、 上述物業現時發揮的功能(抑或真的被長期閒置)。

三、 倘上述物業真的被長期閒置,按規劃將來會營運發揮的功能,以及落實營運的時間表。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2015 年 9 月 24 日  星期四   晴天


促糾正南灣湖CD區放高決定   收回歸責發展商過利用期十年閒置土地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促糾正南灣湖CD區放高決定

  收回歸責發展商過利用期十年閒置土地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面質詢

  據澳門特區政府地籍資訊網公示資料,南灣湖C區及D區總共劃分廿多個地段。當中除三個地段已分別建成立法會大樓、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澳門旅遊塔外,其餘地段尚待發展,而其中四個地段保留未有批出,餘十四個地段均根據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一年九月作出的一系列批示,分別轉讓土地批給權利予多個發展商。這十四幅批地,均列明土地發展利用期由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計共七十二個月,即至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八日為止。

  填海新城第三階段諮詢中,陸續有市民開始質疑填海新城B區放高,為南灣湖CD區大量閒置批地放高讓發展商謀暴利開路。原來特區政府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將南灣湖CD區十四個地段分別轉讓土地批給權利予多個發展商後,十四個地段於二零零五年土地發展利用期滿後都完全沒有依法發展,而特區政府卻在完全沒有諮詢公眾的情況下,於二零零六年突然廢止了原有對南灣湖區發展作嚴格規限的南灣海灣重整計劃細則章程,並悄悄調整南灣湖CD區多個地段的街道準線圖,把多個地段建築高度限制由原有的三至五十米增加到百四十至五十米。

  有澳門居民向立法會議員反映,質疑這次撤限放高顯示當時官商有意合謀讓發展商乘澳門經濟高速增長外來資金流入炒高樓價之際建造超高豪宅圖利,只因其後高官貪污案爆發才有所顧忌。

  只不過,事實上,這十四個地段原定應在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八日土地發展利用期滿之總共應建造的十多萬平方米住宅、一千多平方米商業場所、十五萬多平方米酒店場所及四萬多平方米停車場,至今過期逾十年連一方米都沒有!從嚴謹處理閒置地的政策層面看來,更值得質疑的是這大批閒置地竟然在政府現已公開的四十八個未能按期完成土地利用的個案名單中完全無影無蹤!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地籍資訊網資料南灣湖CD區原本批給發展商的十四個地段(C1,C3,C4,C5,C6,C7,C8,C9,C10,C11,C12,C17,D2,D5),發展商原本依約應在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八日土地發展利用期滿之總共應建造的197945平方米住宅、1222平方米商業場所、156850酒店場所及47790平方米停車場,至今過期逾十年,連個一方米的指定用地都沒有建造出來。這大批地段竟然沒有列入未能按期完成土地利用的個案名單之內進行研究處理?是否有秉遺漏?現在是否應當正式研究把南灣湖CD區這十四個閒置地段當中歸責於發展商的土地收回?

二、 面對當今現實,澳門澳門經濟高速增長外來資金流入炒高樓價的階段已經過去,二零零六年突然撤限放高南灣湖批地發展的行政決定已完全不合時宜,更不應繼續招惹官商勾結突建超高樓豪宅的疑慮。特區政府可否下決心在切合環境維護的原則下重新規劃南灣湖CD區,把建築高度限制降回三至五十米的水平,並且由政府以身作則,在此限高水平上先利用四個保留未有批出地段(C15,C16,D3,D4)規劃發展公共設文化設施?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2015 年 9 月 14 日  星期一   晴天


 財政緊縮之際公帑蒸發兩億又兩億  民主昌促完整交代問責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財政緊縮之際公帑蒸發兩億又兩億

    民主昌促完整交代問責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面質詢

  當澳門特區稅收下行政府要緊縮財政之際,特區政府被確定判決須向有線電視賠償兩億元。不少澳門居民向立法會議員反映,政府要財政緊縮,卻又因行政行為蒸發兩億公帑而無明確檢討交代,令市民十分不滿。也有市民就蒸發兩億公帑聯繫到特區政府向非凡航空追討兩億借款,拖延逾五年至今石沉大海,慨嘆公帑兩億又兩億的蒸發,全無問責。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在中級法院上訴失敗訴,被確定判決須向有線電視賠償澳門幣兩億元。在政府實行緊縮財政之際,對於這種因政府行政行為損失兩億公帑的事件,是否應立即作出檢討報告,向公眾完整交代,說明當中的行政問題、部門責任與官員問責?

二、 特區政府過去向非凡航空貸款,涉嫌在風險評估、低押擔保條件等方面沒有嚴謹把關,導致有關公司倒閉之後追討澳門幣兩億元借款,拖延至今逾五年仍不能解決,令市民感到兩億公帑又石沉大海。特區政府會在什麼時候即作出檢討報告,向公眾完整交代,說明當中的行政問題、部門責任與官員問責??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2015 年 9 月 7 日  星期一   晴天


民主昌促調動資源支援小企及小業主履行最低工資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促調動資源

  支援小企及小業主履行最低工資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面質詢

  鑑於推行最低工資不應無限期拖延,已實行多年的低工資補貼正面作用已經見頂,造成接受低工資補貼之實體喪失調高薪酬動力的負面效果,把資源轉化為配合推行最低工資的緩衝機制可以發揮更積極解決在職貧窮的作用,本人於二零一四年提出書面質詢,促請特區政府籌劃設定調動低工資補貼資源去支援實現最低工資制度的動態緩衝機制,並具體提出本地原有低薪僱員的動態補助援衝方案。

  今年一月九日勞工事務局局長遵行政長官指示作出書面回覆,除提及當時關於物業管理範疇的最低工資法案已提交立法會審議外,並表明將會就議員提出調動低薪補貼資源設定動態緩衝機制支援本土小企全面推行最低工資的建議作出研究,但至今未見進展。

  現在關於物業管理範疇的最低工資已經立法,政府亦已承諾在物業管理範疇的最低工資實行後三年之內全面推行最低工資。在迎接實行物業管理範疇最低工資之際,已有部份大廈小業主對於物業管理範疇的最低工資未有相應配套措施表示憂慮。部份大廈管理委員會表明擔憂不能獲得大廈小業主認同增加管理費用以回應物業管理範疇最低工資所需,會導致大廈公共空間管理失敗,亦有個別年長低薪物業管理僱員向立法會議員反映擔憂實行最低工資後反遭解僱淪為失業。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物業管理範疇的最低工資已經立法,將於二零一六年一月正式推行,而特區政府亦已承諾在物業管理範疇的最低工資實行後三年之內全面推行最低工資。現在特區政府是否應當就支援本地小企業及本地低薪僱員適應全面推行最低工資新環境的配套措施及早初部研製方案公開諮詢?

二、 特區政府對於籌劃調動未實行最低工資前的低薪補貼資源,透過具體機制協助小商號在符合最低工資規定之下繼續與原低薪本地僱員維持勞資合作關係,作為推行最低工資的緩衝機制,至今有何研究成果具體而言,特區政府可否籌劃設定動態緩衝機制,在實行最低工資的第一年,針對原有受聘於本地小商號或大廈小業主之本地僱員當中原已申領低薪津貼,工資未達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者,在僱主確保支付僱員薪酬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七成的基礎上,政府給予工資補助讓僱員得到法定最低工資的收入,並規定這些接受工資補助的小商號此後每年必須給予相關低薪僱員調升薪酬幅度不少於6%,而政府續補助至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直至僱主支付薪酬本身已達到當時最底工資水平為止

三、 在迎接實行物業管理範疇最低工資之際,特區政府可否優先規劃,針對物業管理範疇調動未實行最低工資前的低薪補貼資源建立上述緩衝機制,既及時紓緩小業主的負擔,紓緩大廈管理問題的壓力,亦同時鼓勵維持原有物業管理僱員的工作機會?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九月七日



2015 年 8 月 31 日  星期一   晴天


促定土地範圍轉售限制法制定義 確立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促定土地範圍轉售限制

    確立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於二零一三年委託學術機構研究澳人澳地政策,但學術機構只能一般性地分析澳人澳地政策的利弊,嘗試提出各種澳人澳地房屋制度的類型(經濟房屋升級模式、助居民自置居所模式、港人港地模式),亦只能指出在沒有確定土地供應之下推出的新房屋制度不能保證價廉物美。現在特區政府是否承認,過去委託學術機構研究澳人澳地政策,由於當時沒有條件具體結合整個填海新城規劃來進行研究,以致學術機構只能一般性地分析澳人澳地政策的利弊,未能具體結合填海新城的現實來研究落實「填海新城澳人澳地」。

  鑑於過去延誤多年的新城填海現在已正加緊進行,填海新城城市規劃正在研製,作為房屋發展長效機制的填海新城澳人澳地,實有必要及早落實。特區政府現在已經必要就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定義問題、土地供應、購買和轉售限制、法律配套等方面作出決定。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在現時未批出任何土地,不會影響任何既有業權的情況下,及早確定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土地供應,明確包括整個面積七百三十公頃填海新城的住宅地,藉以在不抵觸既有業權權益的情況下建立法制,確保填海新城五萬四千個住宅單位作為澳人置業安居改善生活環境的長效機制?

二、 在澳人澳地涵括包容的房屋類型方面,特區政府是否同意,在填海新城五萬四千個住宅單位用地當中確定至少有二萬八千個住宅單位用地保留用於興建社會房屋與經濟房屋的基礎上,涵蓋包容所有由政府提供給居民居住的房屋(社會房屋、長耆宜居屋苑臨時房屋中心、中轉屋、公職人員宿舍等等),由政府配售予居民的房屋(經濟房屋、置安居、先租後買居所等等),經政府配售予居民而經指定期限後依法轉讓流入市場的房屋,以及其餘在填海新城內由發展商提供的私樓房屋,以便特區政府充分配合澳門居民的需要安排住宅地逐步分類開發?

三、 在澳人澳地的購買及轉售限制定義方面,為確保填海新城澳人澳地更好發揮讓澳人有公平置業改善生活環境,避免囤積投機(包括本地人的囤積投機),特區政府是否同意設定較嚴謹的條件,規定填海新城住宅單位交易,全都限定只准由手上不超過一個住宅單位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購置?

                         民主昌

                       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