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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 月 31 日  星期日   晴天


終審既定 吳國昌促即收涉貪地建萬五經濟房屋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終審既定

  吳國昌促即收涉貪地建萬五經濟房屋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一誠主席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

書面質詢

  公平公開公正處理收回土地以及積極增建公共房屋乃公眾關注的當前施政要務。儘管在收回閒置地、涉貪地時往往引來司法訴訟,這在尊重司法獨立確保公平的原則下無可厚非,但市民期望政府積極用心為民,在跟進收回土地等待完成司法程序期間,仍應同時積極研定規劃發展土地建公屋的方案,以免浪費時間。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特區政府房屋局遵行政長官指示回答本人書面質詢關於下決心在鄰近氹仔年龍馬路和雞頸馬路之土地的後續法律程序有所進展後即規劃興建經濟房屋提供不少於一萬五千個單位的問題時,聲稱「由於鄰近氹仔年龍馬路和雞頸馬路之土地批給已宣告失效,目前相關土地仍有法律程序需要處理,當局會繼續跟進情況,待有關法律程序有卿進展後,盡快處理後續程序及安排具體的規劃工作。對於已宣告失效的土地,政府將會按照其具體位置、土地面積和形狀,配合周邊環境、交通、社區生活配套、公共房屋政策以及本澳的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研究其最終的發展用途。同時,將優先考意興建公共房屋。」

  今年一月二十五日,終審法院已裁定駁回有關上述土地的非常上訴,但特區政府尚未競明相關土地建公共房屋的計劃。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1. 對於鄰近氹仔年龍馬路和雞頸馬路之土地,特區政府按照其具體位置、土地面積和形狀,配合周邊環境、交通、社區生活配套、公共房屋政策以及本澳的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現在可否決定全面開發興建經濟房屋?

  2. 特區政府有否下決心在鄰近氹仔年龍馬路和雞頸馬路之土地上立即規劃興建經濟房屋,提供不少於一萬五千個單位?

  3. 倘在過去等待司法程序的同時已積極研定規劃發展土地建公屋的方案以免浪費時間,則現在可否說明相關興建計劃及經屋申請分配的時間表?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



2016 年 1 月 20 日  星期三   晴天


須更積極規劃收地建經濟房屋 說明公平保障樓花小業主措施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須更積極規劃收地建經濟房屋

   說明公平保障樓花小業主措施

   20/1/2016民主昌議程前發言


 

  公平公開公正處理收回閒置土地以及積極調動收回土地資源增建公共房屋乃公眾關注的當前施政要務,而確保收回土地同時保障樓花小業主權益亦已引起公眾熱議。

  近期陸續揭發了眾多沒有依約發展的閒置土地未處理,甚至已臨近或超越二十五年批租限期。本人再次促請特區政府把這大批土地及時收回,撇除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維護公共利益進行規劃。在收回時倘存在樓花小業主權益問題,特區政府當說明保障措施,例如:針對期望撤消交易取回血汗錢的樓花小業主,相關人士對不能履約的發展商自行依法提出退回預付樓款及退回雙倍訂金之餘,可要求政府退回已繳納的印花稅;而針對堅持期望完成交易最終取得預購樓宇單位者的樓花小業主,政府可主動設定具體條件,在重新開標承建當中規定維持原有建築規劃提供原定樓宇單位,並規定承建者負責依既有樓花合約完成交易。

  政府土地工務運輸局過去回答本人書面質詢曾經承諾對於已宣告失效的十八幅土地採勒遷程序,待收回土地,將按照其具體位置、面積和形狀,深入考慮配合公共房屋政策,又承諾跟進鄰近氹仔偉龍馬路和雞頸馬路之土地(其建築面積應可提供一萬五千個公屋單位)的後續法律程序,務求法律程序有所進展後盡快規劃。本人期望政府盡快規劃運用這些土地資源。

  已列入未能按期完成土地利用的四十八個案名單的土地,有部份決定收回,有部份決定「放生」,卻仍有九幅一直「在處理中」,當中包括非工業用地面積超過二十萬平方米(應可規劃建造遠遠超過兩萬公屋單位),本人促請特區政府作出決定,維護公共利益。



2016 年 1 月 18 日  星期一   驟雨


促正視年長物業管理員陸續被解僱問題 驚訝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促正視年長物業管理員陸續被解僱問題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書面質詢

  今年澳門特區已開始在物業管理的清潔與保安範疇實行最低工資,但政府終於沒有採納在推行最低工資初期調動低薪補貼資源建針對相關範疇原領取低薪補貼之本地僱員建立緩衝機制的建議。不緩衝制的實踐效果,一方面是加劇了個別大廈增加管理費的矛盾,另一方面是開始剝奪年長本地僱員的工作機會。

  近日陸續有澳門居民向立法會議員反映,在物業管理保安範疇的資深年長本地僱員收到一份低水平的解僱補償而失去工作與尊嚴個別被解僱者在職位被外勞取代之後嘗試主動去求取本身熟悉的工作職位,發覺再不會被聘用,而至於再就業培訓也找不到具體出路。

  有當事人解釋,過去幾年自政府發放低薪補貼以來,低薪人員工資被一直留在極低水平,原因是在段期間低薪人員工資調不調整,都是得到政府指定低薪補貼水平的收入,因而勞資雙方都失去了調薪的動力。一旦推行最低工資而不配備緩衝機制,當資方「當機立斷」實行無理解僱,便只須按兩三千配的月薪的低水平計算支付解僱補償,造成資深年長本地僱員收到一份低水平的解僱補償而失去工作。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1. 澳門特區在物業管理的清潔與保安範疇實行最低工資而不配備緩衝機制,已導致在物業管理保安範疇的資深年長本地僱員收到一份低水平的解僱補償而被解僱,特區政府究竟有何應對措施?

  2. 資深年長本地僱員收到一份低水平的解僱補償而職位被外勞取代,這情況有否抵觸就業政策保障本地人就業機會的原則?

  3. 蔚於不幸已被解僱後仍主動去求取工作機會的物業管理保安範疇資深年長本地人員,特區政府在再就業培訓或積極人生輔助計劃方面有什麼針對性安排?

                          民主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2016 年 1 月 11 日  星期一   晴天


促切實接管關閘三不管納版圖 執法取締發財巴過界勞工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促切實接管關閘三不管

    執法取締發財巴過界勞工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

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書面質詢

  在保安施政辯論中顯示,過去在施政辯論曾一再提及的特別駕照司機駕駛發財巴駛進關閘三不管地帶調頭,持續造成實質上過界勞工而迴避執法的不合理現象並無解決或改善。政府過去回應書面質詢,只強調「此地段不屬治安警察局管轄範疇,治安警察局已向內地邊防檢查部門作出反映」。本人在立法會向官員當面提出的相關具體問題又未獲回應。現在,國務院新近規定澳門特區水域範圍的同時,已經將原本的關閘三不管地帶明確劃歸澳門特區管治,特區政府應當負起管理責任。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1. 特區政府過去回覆書面質詢時,曾表明已經就特別駕照司機駕駛發財巴駛進關閘三不管地帶調頭的問題向內地邊防檢查部門反映。國務院新近規定澳門特區水域範圍的同時,已經將原本的關閘三不管地帶明確劃歸澳門特區管治,然則原本的關閘三不管地帶現在是否屬澳門特區治安警察局管轄範疇

  2.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當持特別駕照司機駕駛賭場發財從事澳門境內關口與賭場之間的客運,即使刻意駛進現已納入澳門特區版圖的原關閘口岸出境區「三不管」地帶,實際上是在澳門境內進行點對點的運輸,毫無疑問過界勞工?特區政府現在有什麼具體措施落實執法?

                          民主昌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2016 年 1 月 7 日  星期四   晴天


跟進口頭質詢 促規劃收回涉貪地閒置地失效地建經濟房屋 兼公開說明保障樓花小樓主措施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民主昌跟進口頭質詢

 促規劃收回涉貪地閒置地失效地建經濟房屋

    兼公開說明保障樓花小樓主措施

敬啟者:

本人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

(a)項、議事規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一節及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決議第二章的規定,提出要求政府官員口頭答覆的質詢,現因經過頗

長時間方能安排召集質詢政府工作的全體會議,質詢事項及問題所涉實況已有顯著變化。為確保議會質詢工作的實效,謹提出修訂質

詢問題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賀掌門

                            民主

                         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

          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修訂)

  公平公開公正處理收回閒置土地以及積極調動收回土地資源增建公共房屋乃公眾關注的當前施政要務,而確保收回土地同時保障樓花小業主權益亦已引起公眾熱議。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1. 南灣湖CD區已批給發展商的十四個地段,原本依約應在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八日土地發展利用期滿之前建成的197945平方米住宅、1222平方米商業場所、156850酒店場所及47790平方米停車場,至今過期逾十年,連個一方米的指定用地都沒有建造出來。這大批地段竟然沒有列入未能按期完成土地利用的四十八個案名單之內進行研究處理,簡直匪夷所思!近期更又陸續揭發了眾多沒有依約發展的閒置土地未處理,甚至已臨近或超越二十五年批租限期。特區政府現在是否應當正式研究把這大批土地及時收回,撇除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維護公共利益進行規劃?在收回時倘存在樓花小業主權益問題,特區政府是否可說明一般保障措施,例如:針對期望撤消交易取回血汗錢的樓花小業主,相關人士對不能履約的發展商自行依法提出退回預付樓款及退回雙倍訂金之餘,可要求政府退回已繳納的印花稅;而針對堅持期望完成交易最終取得預購樓宇單位者的樓花小業主,政府可主動設定具體條件,在重新開標承建當中規定維持原有建築規劃提供原定樓宇單位,並規定承建者負責依既有樓花合約完成交易

  2. 政府土地工務運輸局過去回答本人書面質詢曾經承諾對於已宣告失效的十八幅土地採勒遷程序,待收回土地,將按照其具體位置、面積和形狀,深入考慮配合公共房屋政策,又承諾跟進鄰近氹仔偉龍馬路和雞頸馬路之土地(其建築面積應可提供一萬五千個公屋單位)的後續法律程序,務求法律程序有所進展後盡快規劃。這些土地資源規劃現在究竟有何進展?已可規劃增建多少公共房屋?

  3. 已列入未能按期完成土地利用的四十八個案名單的土地,有部份決定收回,有部份決定「放生」,卻仍有九幅一直「在處理中」,當中包括非工業用地面積超過二十萬平方米(應可規劃建造遠遠超過兩萬公屋單位),現在已研究多時,是否應作出決定,維護公共利益?


 

                          民主

                       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