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質詢事項及問題
日前,關於路氹城一幅原本發展影視項目的土地超過使用期,並以股份轉讓形式謀取暴利的事件,成為本澳社會關注的焦點。而立法議員區錦新亦對氹仔七潭公路葡京花園旁的一幅面積約15,400平方米的土地,超過法定使用期限並申請更改用途一事作出書面質詢。就十年前路氹填海區東亞衛視影城的批給,與及其後的閒置、改名、轉讓股權等一系列匪夷所思的做法,立法議員陳明金在今年六月二十九日的議程前發言中已有詳盡的論述,在此不作重覆。根據2001年的合同規定,土地的利用期為66個月,即是到2007年4月17日到期。過期不發展,政府應依法收回土地。可是,對此逾期未發展之閑置土地,當局一直未有採取行動收回土地,反而於2008年與發展商達成某些協議,容許其修改土地用途,將原來主題公園的用地改變,而有關協議至今未見公佈,公眾根本無法知悉。這幅土地當初以2,332萬元超低價批出,是基於興建影城、發展文化產業、增加本澳旅遊吸引力。最近,該土地之股權轉讓後,收購方新濠博亞隨即公開表示,發展項目將包括賭場部分,預計設有300至400張賭檯、1,200部角子機。可是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對外明確表示,發展計劃無博彩成份,發展商必須以2008年政府批准的計劃進行。直至最近,政府還一再強調項目不含也不可以有博彩成份。當中情況,實有必要向社會和廣大市民作出清晰的交代。類似的情況不止一件。議員區錦新就曾指出,在氹仔七潭公路葡京花園旁的一幅面積約15,400平方米的土地,於1980年澳葡時代批出,發展商只利用了部份,其餘部份則一直閒置。直到2005年,土地仍未依計劃發展。雖然這幅土地中間曾經歷了十年的訴訟期,但在長長25年中僅有十年的訴訟期,絕不應成為合理閒置土地的理由。根據澳門土地法的相關規定,土地批出期限為25年,若到25年期限仍未按合約發展,則不論任何理由均不得續期。依法收回土地應是當局唯一選擇。可是特區政府竟然在宣告該幅逾期未發展之土地為批給失效的同時,卻又同意以免公開競投方式重新批予同一發展商,令土地法這25年期限的死線名存實亡。發展商及後更要求放高、增加建築面積和更改用途,觸發社會的關注。
鑑於特區政府在土地批給的過程和執行中,出現連串的問題,為此,本人作出下列口頭質詢:
一.路氹城一幅10萬平方米原用作電影製作中心的土地在合約中利用期為66個月,至2007年4月17日到期,當局沒有依法宣告批給失效並立即收回土地,反而與發展商達成秘密協議,讓發展商利用土地低價的成本透過股權轉讓獲取暴利,特區政府究竟有否收到有關的申請並是否作出同意的決定?而在2008年與發展商所達成之協議,其內容究竟是甚麼,是否應該向市民公開,以便大眾知情?
二.小潭山上此幅土地是在1980年澳葡時代批出,至2005年,土地仍未依合約發展,根據澳門土地法的相關規定,若到25年期限仍未按合約使用,則不論任何理由均不得續期。有關土地期滿25年仍未依法使用,宣告失效而又同時重新以免公開競投方式低價批回給原發展商,這樣做法是否明顯鑽了土地法未有訂明同一發展商不應再獲批給同一地段這一法律空子,變成令相關法律之規定和合約所訂的條款名存實亡,特區政府這種做法如何向市民交代?不依法收回土地反而再批給同一發展商,到底有何理據支持?
三.小潭山事件市民的主流意見是要停止在該山體再進行發展任何項目,政府會否順應民意和以環境保育為前提,否決有關申請,抑或單從發展商的利益角度考慮批准興建超高樓層方案,而忽略和放棄對本澳環境的保護?
民主智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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