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昌促監控不當銷售高風險衍生金融工具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
此致
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零年三月廿九日
書面質詢
受美國次級按揭問題及投資銀行破產影響以致大半生積蓄可能化為烏有的澳門居民被部份本地分銷銀行以投資債劵的名義推介而把大半生積蓄購買例如雷最迷你債劵等高風險衍生金融工具。據金融管理局於零九年一月九日遵行政長官指示提供的質詢回覆,當局在去年已加緊作專項調查,如個別機構確有不當銷售,將予處罰。又據金融管理局於八月十二日遵行政長官指示提供的質詢回覆,雷曼事件投訴被評定為表證成立而轉介分銷行跟進的個案有一百四十六宗。可是,直至目前,尚未聞金融管理局公佈任何處罰不當銷售的個案。另一方面,今年三月本澳又再出現不少精明債劵受害者,同樣是被個別銀行以投資債劵的名義推介而把大半生積蓄購買高風險衍生金融工具而致可能失去大半生積蓄。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特區政府金融管理局專項調查澳門居民被部份本地分銷銀行以投資債劵的名義推介而把大半生積蓄購買高風險衍生金融工具的大批涉嫌不當銷售個案,究竟有沒有正式對不當銷售予以處罰?有多少宗?可否公佈?
二、近期本澳再有精明債劵禍及本澳居民,是否顯示政府當局局兩年來及有及時指示本地銀行停止及清理涉嫌不當銷售高風險衍生金融工具?抑或是有個別銀行違反指引?
民主昌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