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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3 月 9 日  星期二   晴天


促行政長官在施政方針中承責任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政府新聞發言人臨去北京前話特首安希望見三議員,但一時之間找不到,輾轉一個星期之後,初步敲定,民主昌民主新民主智將在星期三下午三時正見特首安,屆時當然是要求行政長官在施政方針中承擔責任.........過去民主昌民主新同特首鏵的會面,每次都沒有張揚,避免做騷抽水之嫌。現在幾經波折之下會面,似乎又變得有需要公開交待似的.......事後要不要公開說明,由學社決定好了......其實政界人士,公開交手,私下過招,直接間接互動,都是正常的事



2010 年 3 月 7 日  星期日   晴天


學社促提升社會保障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敬啟者:

  特區政府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在聽取社會的意見及建議下,根據《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重整諮詢方案》,制定了《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改革方案》,提出了雙層式社會保障的政策。但遺憾的是,整個方案的推行遠遠落後於預期,在今年的第一季度,只開始為合資格的澳門居民開立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而中央儲蓄制度的個人帳戶,暫時只得一萬元的開戶啟動資金。政府官員更表明未必會履行改革方案所制定的,不同的年齡層每年得到不同份額的政府撥款資助。至於第二層的非強制中央公積金何時啟動,至今仍未有定案。現階段真正能發揮養老保障的,就只有靠現時的社會保障基金的一千七百元養老金。 

  社會保障體系是有利社會穩定與經濟持續發展的公共產品,只有政府承擔其應盡的責任,建立以社會保障為中心任務的公共財政,才能切實回應公民的社會需求,真正實現公民的社會權利,建設真正的和諧社會。隨著本澳近期經濟發展、通脹上升,百物騰貴,1700元的養老金已很難發揮養老避險的作用,特區政府實有需要在具備清晰的財政規劃下進行調整。故此,新澳門學社向特區政府提出如下建議: 

(一)  要使養老金的受益人得到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應調升養老金的金額到現時個人最低維生指數的2640元。

(二)   透過社會保障基金的現金流動表匡算,讓公眾了解提升養老金所需的財政承擔,並適當調動既有的財政滾存注資入社會保障基金以確保基金的支付能力。

(三)  為使政府有足夠的財政能力確保社會保障基金的有效運作,建議在合理情況下,逐步調升勞資雙方的供款額,並從博彩收益中,加大對社保基金的撥款。

(四)  盡快啟動雙層式社會保障計劃中,第二層的非強制中央公積金,以便在實施三年後,可以全面檢討如何推行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即頌  台安  此致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閣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財政司譚伯源司長

 

 

 

新澳門學社

201037

 



2010 年 3 月 4 日  星期四   晴天


反剝削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2010 年 3 月 1 日  星期一   晴天


海立方壓力這麼重 驚訝 分類: 未分類

吳國昌促政府維護員工權益免受大機構剝削

敬啟者:

本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六條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e)項的規定,就公共利益事項提出質詢,要求書面回覆,質詢內容如後,期予安排。此致

劉掌門

                                                  民主昌    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

書面質詢

  特區政府監管博彩發展,促使龍頭產業給本地人提供就業機會,除了控制外勞數量,更應確保員工的基本權利。今年,一群在博彩特許經營機構海立方娛樂場工作的資深娛職員工向立法會議員反映,由於資方強制員工在每天輪班工作時間之外,再額外抽出大量時間(每天兩小時)參與訓練,既無工資補償又聲言不參加者將被處罰,涉嫌強行剝削,部份工友被逼赴勞工事務局求助,但經過一段時間未獲介入調停,反而資方卻把有關員工遂一召見聲明不去訓練場便作單方解僱,且已有員工因此被開除。按理,娛職人員當入職時已具備稱職工作條件,入職合約並無要求額外訓練,則員工是否在工餘接受額外訓練,充其量只影響其晉升機會,而不應危及其既有職位。因此,更涉嫌蓄意以無理解僱威逼剝削員工。

  過去已有其他娛樂場藉世界經濟逆景(儘管本地賭業未受影響)強逼員工選擇減薪方案,而員工求助政府後仍無法抵擋。現在經濟情況穩定,政府更不應坐視員工權利受大企業剝削,更不應縱容龍頭產業特許經營機構蓄意以無理解僱威逼剝削員工。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面對財雄勢大的博彩特許經營機構,現在特區政府勞工事務能可有效介入調停勞資爭議,維護娛職員工基本權利

二、 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在監管博彩業發展的工作上,有否主動促請博彩特許經營機構,負起社會責任,避免涉嫌強行剝削或蓄意以無理解僱威逼剝削員工之行為?

三、 為使員工有效抗衡大企業的涉嫌強行剝削行為,特區政府是否同意有需要籌備建立集體談判權的法制?

民主昌

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

 



2010 年 2 月 28 日  星期日   晴天


三議員提出城市規劃綱要法法案 開心 分類: 未分類

逕啟者:

  大規模的城市的擴建與重整、社區民意的有序吸納、分區民生服務體系的建立,均須以城市規劃為基礎,為迎接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社會、政治發展的需要,澳門特別行政區須及早制定城市規劃綱要法,以便建立具法制基礎的城市規劃制度。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為此,特專函附上城市規劃綱要法法案文本及理由陳述,請行政長官審閱,給予書面同意,以便依法提交立法會審議。順頌

政安  此致

特首安

 

 

 

 

 

民主昌、民主新、民主智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案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 /2010號法律

城市規劃綱要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標的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合理制定城市规劃和進行城市建设,促進城市有計劃之均衡和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制定、更改、發佈與實施城市规劃,以及在城市規劃區内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法。

 

第二條 城市規劃

 本法所稱之城市規劃,是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劃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

 城市規劃的範圍包括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

 城市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詳细規劃。

 

第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由行政長官指定。

 

第四條   城市規劃委員會

  設立城市規劃委員會,作為參與審議城市規劃的審議機構。

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城市規劃之制定與更改,並負責注視及評核城市規劃的執行。

  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須由具城市規劃專業能力的人士及各區居民的代表組成。

  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組織、管理和運作,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

 

第二章    城市規劃之制定、更改、發佈與實施

 

第六條 编制城市規劃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组織编制城市規劃。

  编制城市规劃分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詳细規劃兩個階段進行。

 

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規劃應先擬定城市總體規劃,作為擬定城市詳細規劃之準則。

城市總體規劃應據實況,並預計配合二十年內之可持續發展而訂定。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额指標,城市建設用地佈局、功能分區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绿化區系统,各項專業规劃,近期建設規劃。特別須表明下列事項:

一、人口之成長、分佈、組成、計劃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二、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三、歷史文化城區,以及其他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四、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五、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六、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劃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博彩娛樂項目用地。

八、公共工程實施進度及經費。

 

第八條 擬定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城市總體規劃的方案。

 

第九條 諮詢審議

城市總體規劃方案在送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前,須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意見,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參考審議,連同審議結果及總體規劃一併報請行政長官核定。

 

第十條 公佈實施

城市總體規劃經批准後,在政府公報發佈實施,並須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

 

第十一條 城市詳細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應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城市近期建設區域內各項建設作具體規劃,作為實施城市規劃之依據,並必須詳細表明下列事項:

一、規劃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劃。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城市詳細規劃之擬定、諮詢審議及發佈實施,分別依本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更改

 城市規劃經發佈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

城市規劃更改之擬定、諮詢審議及發佈實施,分別依本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每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居民建議,提出必要之變更方案。

 

第三章 新市區開發與舊市區更新

 

第十三條 統一規劃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重整必须统一规劃,符合促進城市有計劃之均衡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调。

 

第十四條 新市區開發

特區政府應就優先發展地區,擬具新市區開發計劃,實施新市區之建設。

新市區開發計劃,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劃定範圍之土地面積。

二、土地之取得及處理方法。

三、土地之整理及細分。

四、公共設施之興修。

五、財務計劃。

六、實施進度。

新市區開發計劃之擬定、諮詢審議及發佈實施,分別依本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 舊市區更新

 特區政府對於舊市區認為有必要時,得在詳細城市規劃中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劃。

舊市區更新的處理方式,包括:

一、重建: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安置,並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必要時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三、維護: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舊市區更新計劃之擬定、諮詢審議及發佈實施,分別依本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章 功能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

 

第十六條 功能分區

城市規劃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第十七條 住宅區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第十七條 商業區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在商業區當中,博彩娛樂項目用地應與住宅區保持適當距離。

 

第十八條 工業區

工業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在遠離住宅區的地方建築。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城區

  歷史文化城區為保育歷史文化而劃定,

 

第二十條 其他使用區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第二十一條 管制

特定專用區內新的土地使用及建築,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第二十二條 公共設施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城市規劃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下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航空站、停車場所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機構及公共機關用地。

三、道路系統、停車場所、加油站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第二十三條 公共設施的配置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劃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佈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地區面積一定比例。

 中小學校、社區中心、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居民分佈情形,適當配置。

 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燃料庫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

 

第五章 城市規劃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地規劃許可

 土地使用和各項建设的選址和佈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行政當局處理土地批給的申請,必須知會城市规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核發用地規劃許可。

 行政當局處理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計劃准照的申請,必須知會城市规劃行政主管部門,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核發規劃工程許可。

 

第二十五條 罰則

在城市規劃公佈實施後,土地使用或建設,倘違反本法,特區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罰款,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上款所指罰款,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規定。

 

          二零一零年  月  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零年  月  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