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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8 月 21 日  星期六   晴天


三大熱盤 尷尬 分類: 未分類

專家話,我地澳門人身家暴漲,生活簡樸節儉,長久以來省下不少,最歡迎200至500萬元嘅單位 (順帶一提,這三大地盤全都是免公開競投,廉價批地,絕對超值)



2010 年 8 月 20 日  星期五   晴天


虎頭蛇尾的劇本,法官不配合,穿崩照上演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話說澳門巴士特許經營大改革,重新招標批給,其中澳巴在deadline後四分鐘才交標書,澳門陽光政府英明神武不予接受,澳巴向法院一再上訴,今年窟月底被中級法院駁回不接受上訴,豈料過了十幾日,文通事務局突然話怕官司拖延,為了公眾利益,決定直接批給(連參與競投競爭都不用)澳巴新的經營權!!!這是什麼公眾利益?

澳府對澳巴的虎頭蛇尾,在虎頭與蛇尾中間罩上陽光不進的黑布,內裡有什麼故事呢?原來特首安今年五月早已批示設立容許這種局部直接批給的辦法......拿,如果法院判澳巴得直,或判政府暫停唔受澳巴玩的競投,交通事務局的確就可以大條道理話出於公眾利益,奎外和解,讓澳巴得到一份經營權,以便順利進行新的巴士服務新制度;很可惜同埋十分遺憾的是,在官商極不希望發生的事竟然發生了,法官竟然判政府得直,澳巴上訴在七月底被駁回,完全阻礙不了政府推行的巴士服務新批絡新制度!怎麼辦?交通事務局只好當唔知道官司勝了,硬著頭皮照原定的劇本上演,瞪著眼說是為了公眾利益不得已要妥協,給澳巴一個經營權............


2010 年 8 月 19 日  星期四   晴天


民主昌再促立例管制經營骨灰龕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在地小人多的城市,經營骨灰龕已成為相對高利潤的行業,但同時亦因為該行業對鄰近居民生活環境構成影響而容易引起爭議。在鄰近地區,早已陸續出現居民反對骨灰龕的抗爭行動,而鄰近地區政府亦因而進行管制及籌備進一步立法。儘管本地市政墳場現有骨灰箱數量逾千個預計可回應本年未來五年的正常需要,但鄰近地區的需求確實客觀上構成商機。本人認為特區政府應及早研究以專屬法例作出監管。今年四月,特區政府民政總署遵行政長官指示,函覆本人,聲稱「對於骨灰龕是否有需要具有專屬法例作出監管,本署會進一步研究及考慮」。可是,在未有法例監管之前,本澳不同區域已相繼出現居民反對在民居範圍疑似經營骨灰龕的抗爭行動。今年八月十七日,在本人參與的會議中,民政總署官員透露,當局已進行巡查,證實本地除市政墳場和獨立建築的廟宇、龕堂外,暫無發現經營骨灰龕的場所,但對於立例管制經營骨灰龕之進展,卻未有回應。

  為此,本人提出質詢如下:

一、  特區政府是否察覺,由於鄰近地區骨灰龕供不應求,形成商機,而在民居範圍內經營骨灰龕,將可能對鄰近居民構成嚴重的負面心理影響,引起衝突,嚴重破壞社會和諧?

二、  特區政府是否同意,需要立例管制,禁止在市政墳場和獨立建築的廟宇、龕堂之外,特別是禁止在民居範圍內,經營骨灰龕?

三、  在未立例管制之前,一旦在民居範圍內經營骨灰龕,政府無法取締。反之,當在民居範圍內陸續出現經營骨灰龕之後,再立例取締,又會因為迫遷已付款入戶的陰宅,惹來更多矛盾。特區政府是否應趁目前除市政墳場和獨立建築的廟宇、龕堂外,當局暫無發現經營骨灰龕的場所的時機,盡快立例管制?

民主昌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八日

 



2010 年 8 月 18 日  星期三   晴天


「穩定壓倒一切」的精神死到哪裡去了!?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曾幾何時澳門也有人鼓噪,責問政府點解唔學香港出管制措施壓樓市,現實是在自由市場背景下,港府3招14式的效用果然輕鬆報廢。在經濟學立場上,民主昌對於出管制措施壓樓市,絕不樂觀。如果是內地的官僚資本主義,官僚幹部操控大部份地產要素環節並操相當一部份地產投資,出管制措施配合暗下政治動員,可能收效,但在自由市場卻困難得多。在澳門,當然應當推出公平的管制法例以保障買賣各方權益,但不要寄望藉此壓市。老老實實,增建四萬公共房屋,相應管制轉售(其實是讓公共房屋資源延長效用)是澳門解決當前基本住屋需要的正途。從政治經濟學考量,在資本主義體系內,有一些服務是表面可以靠市場但絕不能全靠市場的,教育是一個顯著例子,不動用公共資源投入便喪失社會發展潛力,試想象下如果澳門到今天還沒有普及免費教育,整倘社會會是什麼樣子?房屋是另一個顯著例子, 不動用公共資源投入便喪失社會穩定潛力!咦,公共房屋拖拖拉拉「穩定壓倒一切」的精神死到哪裡去了!?


2010 年 8 月 17 日  星期二   晴天


民主智促民署依法處置員工入職 愉快 分類: 未分類

書面質詢

早前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在回覆本人有關公務人員職程的轉入程序時,表示「所有編制內、編制外合同以及散位合同人員,如在新職程制度生效前已處於原職程頂點或符合新職程制度所要求之年資及評核結果,部門在為該人員辦理轉入手續的同時,應依法為人員晉升至相應的職級或職階,並須在遞交至公職局的轉入資料中明確顯示。而在新職程制度生效後才符合資格的人員,部門應依法為其進行晉升手續。」

但本人最近接獲民政總署園林綠化部散位合同員工的投訴,指在轉入程序時,有關部門未能按行政暨公職局的指引,將原本職級屬第七職階助理員的散位合同人員,以點對點的方式降為職級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無故剝奪了五年的年資。令這批在民政總署服務已有二十一年的人員,被下降至只得十六年年資,使原本工作滿三十六年就可以到達職階頂點,變成要做滿四十一年才可以達致,亦令他們在轉入程序時,無法合理地得到應有的薪俸點追補。相對領導及主管級和其他職程的公務人員,這種違反公平、合理原則的轉入方式,投訴人表示強烈的不滿。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民政總署在處理上述部門人員轉入程序時,有否按照行政暨公職局的指示,以「符合新職程的所要求之年資及評核結果」辦理,依法使有關人員進入相應的職階?

二、倘若有關部門發現在處理轉入程序時出現不當行為,會否依法作出調整和追補?以保障相關人員的權益不被損害?

 

                            民主智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